刘纯清律师亲办案例
控股股东擅自签订抵押合同 主持调解终得多家欢
来源:刘纯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4
浏览量:382

控股股东擅自签订抵押合同

主持调解终得多家欢

原告济南某村委会系某有限公司(简称“合作公司)的股东,不参与合作公司的经营,占49%的股份;被告北京公司系合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经营者,占51%的股份,200416日,北京公司将其在合作公司的股权及其他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被告哈尔滨公司。合作公司于20011226日成立。

2010520日,合作公司与第三人西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对第三人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在该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在济南市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金额一亿元;之后,合作公司又以其土地使用权为第三人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在西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了抵押,并在济南市市中区土地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金额为4680万元,以上共计1.4680亿元。

但合作公司与第三人西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被告哈尔滨公司擅自作出的决定,并未征得原告某村委会的同意,原告认为该合同侵犯了其合法利益,因此要求认定该合同无效并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

因明湖律师事务所是是原告村委会的常年法律顾问,原告委托我所刘纯清主任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刘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提出了强有力的代理意见:

一、合作公司与第三人西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被告哈尔滨公司擅自作出的决定,该决定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因此,被告哈尔滨公司侵犯了合作公司另一股东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上述抵押合同应被认定无效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二、第三人西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未尽到谨慎合理的审查及注意义务,在未取得合作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便与合作公司签订抵押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作为合作公司股东之一的原告的利益,故上述抵押合同无效。

三、2012924日,北京公司向原告承诺对哈尔滨公司的合同责任、股东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北京公司应当对哈尔滨公司的上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纵观事件的始末,从法律角度不难看出北京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的行为对于占合作公司股权约49%的股东某村委会而言,其擅自抵押公司财产、并超额抵押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如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合同极有可能被判无效,若合同无效,则银行损失更大;即使合同有效,虽然这块地的产权及房屋不再属于原告,但这会牵涉原告村民的根本利益,法院执行将非常困难,银行的权利也很难实现。

经过共同商议和多次谈判后,银行最终同意与合作公司解除该项抵押合同,并且以北京公司名下的上市公司等资产重新与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

以上内容由刘纯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纯清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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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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