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纯清律师亲办案例
徐某强制猥亵罪 终判缓
来源:刘纯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4
浏览量:402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某日某时许,徐某在泰安市某酒店住宿时,尾随女服务员李某某进入该酒店205房间,强行触摸李某某乳房、阴部,酒店保安赶到后将徐某制止。案件发生后,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并接受询问。泰安市某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4月向泰安市某区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

徐某对于指控罪名认罪,并真诚悔过,我所刘纯清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分析案件事实及证据,从量刑方面着手,希望为当事人争取缓刑,主要在量刑方面对被告进行以下辩护:

1、被告徐某构成自首。案件发生后,被告明知他人已经报案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办案人员的到来,在办案人员到现场后,积极配合,在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时,主动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被告人王某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徐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过程中,未对被害人采取严重暴力伤害或言语威胁。

3、被告徐某在犯罪后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无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在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属于应酌情从宽处罚的情形。

4、被告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案件小结:

最终,在辩护人刘纯清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对于辩护人的意见均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犯强制猥亵罪的情况下,仍然在积极寻找影响量刑的有利证据来为被告减轻刑罚,使得被告最终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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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清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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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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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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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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