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纯清律师亲办案例
济南某公司与东营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刘纯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8
浏览量:300

案情概述:

济南某公司(卖方)与东营公司(买方)在2017228日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燃气发电系统一套,合同总价款为920万元。合同约定“...买方(东营某公司)以承兑汇票或者电汇的方式向卖方(济南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技术资料报买方设计人员审核批准后,买方支付合同价款10%...卖方发货前...买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5%。货到现场完成安装调试和开车试运行且产品达到稳定运行,同时买方需要的各项发电技术指标都能满足后,买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5%...剩余10%款项作为质保金,产品质保期满后退还给卖方。”

合同签订之后,济南某公司(卖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171125日燃气发电系统验收成功。但是被申请人在支付了前三笔款项之后,拒不支付设备调试验收款项322万元。东营某公司(买方)的行为给济南某公司(卖方)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济南某公司(卖方)委托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的刘纯清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向东营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东营某公司(买方)支付设备调试款322万元,赔偿逾期支付款项的损失99008.38元。之后,东营某公司对济南某公司提出反仲裁申请,请求济南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2714000元,赔偿损失2520000元,免费更换符合合同规定的发电机组。

案件进展分析

本案为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以下几点:

1.济南某公司是否完成调试安装义务,采购合同约定的调试验收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买卖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都认可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因此,买卖双方需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济南某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2017615日至2017915日,济南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设备进行了调试验收及试运行,2017916日,经过为期三个月的调试验收工作,东营某公司出具调试验收报告,认可燃气电站的调试工作已经完成,机组运行基本正常。20171125日,燃气发电系统验收成功,济南某公司已经完成了调试验收工作,所以济南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采购合同》约定的调试验收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东营某公司应当依约履行支付验收款的义务。

2.济南某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货的问题?

虽然《采购合同》约定,交货期为自中标合作意向函发出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运抵买方指定的项目现场,但《采购合同》也约定,卖方技术资料须报请买方设计人员审核批准后,卖方才能开始生产。以及合同附件通用条款第4.2条中又约定“货物准备发运前一周之内卖方应通知买方,在没有得到买方通知发运许可证前,卖方不得发运。”

济南某公司于2017415日将技术资料提供给东营某公司,东营某公司于2017428日审核完毕并支付10%款项,直到201767日,卖方东营某公司才支付发货前35%款项,济南某公司在2017527日即开始发运货物,2017619日,所有货物到货。而且依据《合同法》的约定,济南某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双方《采购合同》约定,卖方发货前,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合同总价的35%的发货款。因此,在买方支付发货款前,卖方有权利拒绝发货。卖方不存在逾期交货问题,无须支付违约金无须赔偿对方损失。

3.济南某公司提供的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2017年1125日买卖双方签订的《新疆沙雅县顺北区块放空气回收项目燃气发电系统验收单》记载,设备系统运行正常,满足厂区的用电需求,客户评价为基本满意。所以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也就无须对买方提出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件结果:

经过仲裁裁决,最终仲裁委采纳济南某公司代理人刘纯清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满足申请人济南某公司的全部请求,判决东营某公司支付货款322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99008.38元。


本案分析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针对卖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引起的许多问题的讨论,但是争议焦点非常明确,即是卖方是否有违约行为。因此研究双方的采购合同,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履约时间,对于案件会有重大突破。且本案涉及设备专业知识,需要查阅大量的相关资料请教相关专家,此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对双方的公司形象也有重大影响。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的刘纯清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之后,认真的研究双方的采购合同,请教相关技术人员,从纷杂的合同及技术条款中来寻找对于当事人济南某公司的有利证据,最终帮助委托人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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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纯清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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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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