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纯清律师亲办案例
股东代替公司接受项目是否为代理行为?
来源:刘纯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浏览量:476

济南大明公司与李三、牛四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牛四将获得批文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项目转让给大明公司,李三协助该项目顺利落地,成功后李三收取项目费200万元,协议签订后,大明公司向李三支付首付款80万元,却迟迟未将该项目转让给大明公司,后大明公司得知,李三牛四已经将该项目转给公司股东及转让协议经办人赵东。事件发生后,大明公司郝总找到刘纯清律师后,详细说明了案件情况,刘律师针对案情给予了初步的解决方案,大明公司郝总当场与刘律师办理了案件委托手续,委托刘纯清律师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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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案件之后,刘纯清律师亲自去工商局调查取证,得知在协议签订之后,李三、牛四将该项目又转让给大明公司股东赵东,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刘纯清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分析,认为对方构成根本违约,大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一、李三、牛四构成根本违约,大明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李三、牛四将机动车检测项目转让给股东赵东,赵东的行为并不属于职务代理行为。赵东非大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是大明公司的经理,赵东将涉案股权变更至自己名下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其职权范围,且大明公司并未授权李三、牛四将该项目转至赵东名下,大明公司对此事并不知情。虽然签订协议书时是赵东签字,但该行为不足以证明赵东有权利将公司项目归自己名下。所以,赵东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代理行为。

因此,李三、牛四在与大明公司签订协议后,将协议约定的项目转让于赵东,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大明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法定解除的相关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二、大明公司有权要求李某、牛某返还支付款项,赔偿损失。

李三、牛四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大明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根据《合同法》对于解除效力的约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大明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李三牛四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称,该协议合法有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大明公司自己的原因导致,遂要求原告全面履行协议,支付被告尾款20万元,承担本诉及反诉诉讼费。刘纯清律师针对被告提供的反诉请求依法提出赵东行为不是职务代理行为,大明公司违约应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答辩意见,并得到法院支持

该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审理,最终,法院对刘主任所提出的证据和判断表示了支持并最终判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明公司返还转让款80万元,驳回李三、牛四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反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三、牛四承担。

(特此说明:该案例中涉及的相关人名地名均为化名。)

以上内容由刘纯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纯清律师咨询。
刘纯清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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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纯清
  • 执业律所: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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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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