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纯清律师亲办案例
将车停在停车场,因火灾受损,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来源:刘纯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量:594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图文无关

案件概述:

当事人某运输公司长期从事货物运输工作,经常将货车停放在薛某某建造的停车场内,并支付停车费。该停车场是薛某某租用辛某某的空闲地建造,供人有偿存放货物、停车等。20163月,停车场东侧的芦苇塘发生火灾,火灾蔓延至停车场,将运输公司存放于停车场的货车烧毁。事情发生后,运输公司多次找薛某某要求赔偿,都被拒绝。运输公司孙总找到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的刘纯清律师咨询并委托刘律师代理此案。

案件准备工作:

接受案件委托之后,刘纯清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确定该案件的责任主体为停车场管理者、所有者薛某某、芦苇塘地的所有者某村村委会以及将空地租赁给薛某某的辛某某。刘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相应的证据,以薛某某、村委会、辛某某为被告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委托评估公司对受损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案件经法院审理期间,刘律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本次火灾事故起火部位系被告某村村委会的芦苇地,村委会有义务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村委会未履行该消防检查管理义务,芦苇丛起火后蔓延至薛某某停车场,原告的货车被烧毁,被告村委会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被告辛某某租赁村委会土地后将土地转租给被告薛某某,对被告薛某某的土地转租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被告薛某某开办停车场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停车场内未设置任何消防安全设施,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原告已经交付了停车费,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停车场有义务避免车辆遭受损伤,如果发生损伤,停车场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该案经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纯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三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办结后,运输公司对于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亲自到所里来对刘律师表示感谢。

案例延伸-----停车场车辆损失赔偿:

对于停车场是否应当对停放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法律没有明确界定,需要看停车场与车辆之间的合同关系:

1、如果车主将车辆存放在收费停车场,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停车场即保管场所。有偿保管的目的是使保管物保持原状并予以返还。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很多商场内的停车场,虽然免费停车,但需要提供购物凭证,如果车辆在这样的停车场内受损,在找不到肇事车辆的前提下,停车场是否也要担责呢?此类停车场事实上已从车主购物产生的利润中获取了停车收益,实质上和收费停车场类似,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2、而在免费停车场内,停车场仅在其对车辆的毁损、灭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刘纯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纯清律师咨询。
刘纯清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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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纯清
  • 执业律所: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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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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